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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迎来了一年一度的8到9月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时候,今年的北京残保金政策相比于去年,有两个变动的地方,这个可以通过对比2019年和2018年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两个word文件看出来。

其一,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再是去年的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的1.7%,而是降低到了1.5%

其二,残保金计算中涉及到的社会平均工资不再是去年规定的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而是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通过这两个变动,我们就能粗略的知道,今年,北京的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相比于去年要少交一些。趁着这一政策的变动,我们通过下面9个点,对今年的北京残保金做一个了解。


01

什么是残保金


残保金”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简称,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02

残保金的征收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就要缴纳残保金。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自工商登记注册不满3年,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可以不用缴纳残保金。


假如用人单位有职工1000人,那这家用人单位至少要安排15个残疾人在这家用人单位上班,才不会缴纳残保金。如果本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少于15人,或者连一个都没有,就要按照规定缴纳残保金。


03

残保金的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公式中的各个参数与计算规则如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04

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9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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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06

申报缴费期限


残保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9月30日。



07

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残保金的缴款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08

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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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09

减免缓缴政策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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